对农民工工资承担支付责任的单位有哪些?

2022/02/27 15:01:22 查看7876次 来源:黄海平律师团队律师


农民工索要工资要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包括进行专业承包的分包单位,还包括直接违法转包或分包的建设单位。

在我们前文《建筑工地农民工索要工资的诉讼方法》中提到,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农民工单独起诉包工头拿不到钱的情况,为农民工索要工资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那么,在建筑工地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对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责任单位有哪些呢?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发生农民工工资讨要不成的情况下,其诉讼策略是什么呢?在这里,我们来给广大在工地干活的农民工朋友进行深入阐述。

一.对农民工工资承担支付责任的单位及法律依据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总责。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上述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责任,不以总承包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否结算及支付完毕为条件。也就是说无论总承包单位是否与劳务公结算或支付完毕工程款,都不影响总承包单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2.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中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得知,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还有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且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3.建设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要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责任,其前提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比如,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但目前实践中这种情况不是很常见。

二.建筑工地农民工索要工资的诉讼策略

关于索要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方法,我们在前文《建筑工地农民工索要工资的诉讼方法》中已经深入阐述,还告诉了大家搜集证据的方向,我们在本文中不再详细赘述。

最后,说一下我遇到的农民工执行的辛酸事。近期我去到了郑州下面的一个法院,看见一群执行的农民工,他们的判决书居然没有判到总承包头上,包工头名下没有财产,无奈终本。后来在接受他们咨询时,我搜了一下这个公司的类似判例,发现都是其他班组工人索要农民工工资的,由于其他农民工聘请的律师诉讼思路不同、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导致了类案不同的处理结果,最终判决到了总包头上,判决如下前面还引用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条款。而反观接受我咨询的这群农民工,走的全是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只字未提。

三.结语

所以,索要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思路很重要,索要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思路很重要,索要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思路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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