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件进行贷款相关案例解析

2022/03/02 17:03:30 查看2094次 来源:张坤艳律师

 在实务操作中,碰到很多当事人咨询这类问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伪造的证件,后面也按期归还了部分或者全部的款项,这样还构成犯罪吗?相信这个答案是没有办法统一的。不得不说,伪造证件进行贷款,方法虽快捷,但风险极高,构成犯罪的几率也是很大的。笔者就常见的案例进行汇总,帮助大家理解,当然遇到具体问题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各地法院的裁量尺度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涉嫌罪名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案号:(2014)富平刑初字第00004号

案情: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卫某,办理了虚假的国有土地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虚假公章,用该虚假证件在该县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证。同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卫某以缑某某的名义贷款,用虚假房产证做抵押,在某银行申办了22万元贷款。次年4月,该笔贷款还款停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卫某每人自愿代赵某某向银行还贷50000元,贷款银行出具书面谅解书一份。本案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卫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号:(2016)云0302刑初429号

案情:被告人何某某向丛某某借款15万元,丛某某要求何某某提供抵押,何某某因无抵押物,即于当年8月在曲靖市麒麟区文化路找到一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制作了何某某名下产权证一本,并提供给丛某某作为抵押物。经鉴定,何某某提供给丛某某的房产证上“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专用章”印章与公安机关从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调取的“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专用章”印章印文不一致。被告人何某某所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系伪造所得。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骗取贷款罪


案号:(2018)甘3026刑初2号

案情:被告人丁某某以马某某的名义,以两本假的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做抵押,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丁某某由于生意亏损无力偿还贷款,多次躲避信用社的催收,截至案件开庭审理并未还款。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号:(2019)新4002刑初319号

案情:2014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以其名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义,用伪造的产权(房地产)证书为抵押,与某银行(以下简称“B银行”)签订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申请贷款360万元,期限36个月。至次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以“A公司”名义向该银行累计偿还贷款本息共计98万余元,截至案发造成贷款本金约291万元未予归还。关于被告人郭某某罪名定性问题。本案中,其一,被告人郭某某提供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抵押担保,具有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其二,其与“B银行”签订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贷款用途为新建厂房、购置设备及支付工程款。根据银行流水记录证实,该款其中100万元打给崔某用于支付工程款,另外260万元郭某某在“B银行”转托支付至庄某的账户后,其转至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设备租赁款、商砼款、服务费款等;其三,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偿还贷款的行为。截至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某某以“A公司”名义向“B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总计98万余元;其四,2015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因犯罪服刑,与其未能偿还贷款具有一定关系。综上,从被告人郭某某获取贷款后,将贷款部分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亦有偿还贷款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将获取的贷款用于个人消费大肆挥霍贷款、携款潜逃、隐匿贷款去向等行为,不能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综合上述因素,对被告人郭某某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但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担保资料等欺骗手段,骗取“B银行”360万元贷款,造成贷款本金人民币约291万元未予归还,给银行造成本息合计约300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郭某某使用伪造的产权证书,其伪造证件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贷款,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经查,本案合同虽然是以“A公司”名义签订,但实则是被告人郭某某个人经营,贷款当日就被其转入个人账户,由其个人使用和支配,是基于为其个人谋取利益的个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担保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61万余元,给银行造成本息合计300余万元未予追回的特别重大损失,严重干扰金融机构正常信用管理体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某对骗取贷款逾期本金和利息共计约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向被害单位“B银行”予以清偿退赔。

 


(三)贷款诈骗罪


案号:(2021)沪0105刑初136号

案情:2019年3月,朱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得资金而与他人合谋,以购买车辆为由,提供伪造的收入证明及虚假担保,从而骗得XX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于汽车4S店的消费贷款本金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某账户被划扣钱款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后,其再无还款。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家属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亲属的协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案号:(2016)皖1225刑初23号

案情:2010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提供虚假的担保人,利用伪造的某小学印章(以下称“该小学印章”)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与某银行签订小额商户贷款合同,从该行贷款10万元,贷款用途是扩大养殖。被告人张玉合按时还款4个月后,拒绝还款,化名潜逃在外,中断与贷款银行的联系。截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张玉合尚拖欠该银行本金6万余元。张某某虽当庭辩解其离开案发地,是因经营不善、家庭困难造成无法还贷,但该辩解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客观上,张某某在贷款到期后四年多的时间内,化名潜逃在外,未积极筹集资金归还贷款,在其拥有存款具备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隐匿财产逃避偿还贷款义务。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在本案之前,被告人张某某已使用该小学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既遂,据此其顺利获得贷款并按时还清贷款。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使用该小学印章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申请贷款。张某某先后犯罪并非出于同一犯罪目的,不属于牵连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八千零一十元七角三分予以追缴,返还贷款银行。

 

三、总结


以上三个常见的罪名笔者分别列举了两个实务判例,据此我们可以看到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行为表现均可能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但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综合行为人借款时的状态表现,有无还款行为、对贷款的处置情况、不履约的原因等几方面因素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还要看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否是为了达到骗取贷款或者诈骗贷款的目的,是的话可以认为伪造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合同诈骗、骗取贷款属于目的行为,二者属于具有牵连关系的牵连犯,根据刑法处理此类犯罪的基本规则,一般会择一重罪判处刑罚。

总而言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大部分的犯罪都是抱着侥幸心理犯下的。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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