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轨了,可以告他“重婚”吗?

2022/03/03 10:47:27 查看1102次 来源:张坤艳律师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久高不下。其中出轨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内出轨不仅为道德所谴责,也被法律所抵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禁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前者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属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区分重婚罪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是偶尔、临时地姘居,或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却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也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结婚登记的;

 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

 三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一、判 例

 

笔者结合经手处理的数起“重婚”类案件及近年来比较典型的实务判例,来谈下这一常见、但并不那么容易立案的罪名。来看下具体案例👇

案例一:两次进行结婚登记

案号:(2021)湘0421刑初412号

案情:被告人胡某某与游某某与2001年领证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后因游某某身份证件问题一直未办理合法的离婚手续。2014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某婚恋网站上结识曾某某,双方发展成恋人关系。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与曾某某两人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其行为具备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判处胡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二:自诉

案号:(2021)冀0183刑初353号

案情:自诉人尹某与被告人杨某于199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1991年11月10日生育长子杨某某,1993年1月3日生育长女杨某某,2019年3月11日自诉人与被告人杨某补办结婚登记。在尹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婚内曾出轨她人并赠予财物。后自诉人以被告人杨某、付某构成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本案中,自诉人尹某提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付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控诉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五: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案号:(2021)甘0602刑初651号

案情:2010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江西省吉安市与江西吉安籍女子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何某于与武威市男子张某某在本市登记结婚。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同样未办理离婚手续的何某相识后,二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且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王某某。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何某违反国家婚姻管理秩序,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应予依法惩处。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

案号:(2021)湘1382刑初552号

案情:梁某某多次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涟源市人民法院均未判决离婚。梁某奇明知自己与梁某处于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0年5月份开始与申某某在贵州省织金县租住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于2021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五

案号:(2021)浙0881刑初329号

案情:2004年1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与黄某在江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姜某某独自外出务工。2008年,姜某某与被告人代某某相识,代某某知晓姜某某有配偶。2010年左右开始,代某某与姜某某先后在浙江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江苏省新沂市代某某老家等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8月10日生育一子。2019年4月26日,姜某某与黄某协议离婚。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代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判处姜某某、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结合案例一可以看到,第一种重婚行为较为明显。案例二是被害人自诉,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案例三至五可以看出第二种类型较为常见,这里特别要理解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二、程序

 

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实践中,被害人首选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根据实践经验,被害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甚至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警方一般难以立案。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证据。或者被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但是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三、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收集对于犯罪的证明至关重要。重婚罪自诉的举证责任要由自诉人承担,即便因证据不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侦查,对于重婚罪来说没有人能比受害人对证据的接触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发现对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防对方后期毁灭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能够明确第三者的身份,诸如姓名、样貌、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可以通过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对彼此的称呼、取得二者共同买房或租房的合同、走访二者同居住所的邻居获取证言等,同时尽量争取多个证人出庭;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认重婚的证据务必小心留存,包括语音、录像、文字聊天记录等,如有保证书、悔过书、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尽量签字或捺手印,有较强的证明力。另外,以下证据对重婚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调取,需要通过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记档案;重婚者以配偶名义签字办理住院、同意手术的手续材料;载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产证等证明文件。另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重婚行为同样受法规制。不管其是在国外结婚后又在国内与中国人结婚、还是与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又去国外结婚、或是结婚后又与他人在国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我国刑法重婚罪构成要件的,均纳入我国刑法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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