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失踪”12年,再现身要求交付房屋?

2022/03/14 17:04:58 查看992次 来源:应娅婷律师

近期,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时间跨度10多年的房屋买卖纠纷,原告买了房子后直接玩起“失踪”,12年后再现身起诉要求卖方交付房屋。最终法院判决让双方履行了十多年前未履行完毕的法律义务。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14日,项某和鞠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由项某购买鞠某位于海天路上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房屋总价值为30万元,由项某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鞠某,于2009年12月20日付清全部房款,同时鞠某将房屋交付给项某。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2月11日完成过户,将房屋与车库登记为项某所有。

但接下来的故事,就需要运用到一个电影拍摄手法“罗生门”(一件事物多角度相差甚多的分别阐述)。项某说是因为户口问题产生纠纷,鞠某一直占有房屋,不肯将房屋交付。鞠某却说,是因为项某还欠着三万块的房款没有付清。并且项某从2009年年底之后便“人间蒸发”,音讯全无,鞠某多次寻找无果,所以事情才搁置到现在。一直到今年7月份,项某突然出现并且起诉鞠某要求交付房产并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成为被告的鞠某感到很气愤,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项某支付购房尾款3万元。反诉被告鞠某辩称反诉原告项某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为2009年12月20日,但是从2009年12月20日至今,项某都没有证据证明他向鞠某主张了,也未相应仲裁或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至今未履行完毕,双方针对各自具体义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根据项某的起诉请求和鞠某提出的反诉请求,实际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清房款即交付房屋钥匙”,项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依约付清房款,鞠某在起诉后再以付清房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缺乏诚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因此,鞠某有权要求项某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在此基础上项某有权要求鞠某交付房屋。故法院判决,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项某,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款三万元。

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诉讼时效制度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也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可以保护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却不能容忍那些拥有权利却漠视权利的人。在此,应律师提醒大家应当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切莫成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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