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介绍之故意伤害和介绍卖淫、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2022/03/18 13:57:22 查看1215次 来源:张禹律师

陈某故意伤害案材料

案情经过:2020年4月,陈某与其前夫因孩子事宜发生肢体冲突。后陈某至附近文具店购买剪刀,将其前夫左胸部与左大腿扎伤。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左胸部创伤性气胸伴肺压缩达70%,为重伤二级。后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审理。

律师分析: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在具有谅解书的情况下,尚有缓刑等结果的可能性,一般而言的重伤结果,大概率需判实刑。但本案的特殊之处有以下几点:1,本案的凶器剪刀,是现场购买的,说明当事人本身是没有犯罪故意的,是发生肢体冲突后产生的激动性犯罪,本身犯罪的主观恶意是较小的。2,当事双方的关系比较特殊,且冲突原因也比较特殊。律师在深入调查后发现,被害人在未离婚时,对当事人时常进行家暴且对待孩子的态度恶劣,本次冲突的原因也系被害人要强行带走孩子。关于此项证据,律师在庭审时,也向法院提供了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案件结果:法院判处缓刑


崔某介绍卖淫、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材料

案情经过:2020年4月,崔某因介绍卖淫、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被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后,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最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检察院不服该判决,提起抗诉,要求认定介绍卖淫罪。

律师分析:本案系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是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若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介绍卖淫罪则会在原刑期上增加一定的刑罚。律师接触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工作。在阅卷中发现,证实崔某介绍卖淫的证据仅为其在当地的租房合同,在出租屋内囤积卖淫材料的证据。在证据标准上,欠缺了同案证实其对介绍卖淫活动提供帮助的笔录、卖淫小姐的证人证言、与嫖客联系的记录等诸多证据。即使当事人确实从事了介绍卖淫活动,但是在法律上的证据层面,不够证实其犯了该罪。

案件结果:检察院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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