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作为隐名股东签署的代持协议的效力及存在风险...

2022/03/18 16:46:15 查看2233次 来源:刘婉芬律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或股份并进行工商登记从而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产生股权代持的原因有多种,包括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一、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二、公务员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作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可享有在代持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能被登记为显名股东。实践中,法院对于公务员与他人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一般都会认定是有效的。

三、公务员作为隐名股东投资入股公司,即使协议有效,却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公务员投资或者参与盈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所以公务员作为隐名股东的身份,一旦被披露出来将面临受到

《公务员法》及单位的惩戒;

2、股权代持协议仅在代持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无效,同时因公务员身份存在市场准入限制,无法通过工商登记使得股东身份显名化,所以是无法直接向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传递相关的诉求;

3、若名义股东对外欠债被法院执行的,名义股东代持股权可能被作为被执行财产,遭到法院的冻结拍卖;

4、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时,如果处分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实际股东就不再拥有相应的股权,不能再行使股东权利,实际股东的救济措施是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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