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实际施工人的配偶在施工现场工作 是否构成共同生产经营

2022/03/23 23:06:38 查看16326次 来源:李金涛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王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承建工程王某妻子李某在工地现场“帮忙”20179陈某依据王某签名的借条起诉王某王某之妻李某要求王某夫妇归还借款本息审理期间陈某撤回对王某之妻李某的起诉陈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王某未按约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陈某因王某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调解书确定的债务陈某申请追加王某之妻李某为被执行人法院未同意

鉴于此陈某另行起诉王某之妻李某主张借款用于王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确认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王某之妻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第一是陈某在借贷案件中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是否有权向李某再次主张权利第二是以王某个人名义所负的案涉债务是否系王某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

 

案件解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陈某在借贷案件审理时撤回对李某的起诉但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的权利在此后的调解协议中亦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故陈某撤回对李某起诉并不产生消灭对李某的请求权陈某再次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陈某有权向李某再次主张权利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陈某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人证言拟证明王某常年以承包工程的方式进行家庭生产经营经营收入是王某夫妻家庭生活消费的主要来源借款用于承包工程的经营李某在工地帮忙后勤参与了经营据此陈某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法院询问了证人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情况李某是否参与工地生活费发放王某李某分配了什么工作等内容也询问了李某是否参与工地现场管理是否知道工程款以及李某的生活来源

最终法院基于李某在工地帮忙后勤并不参与王某的工地管理对工程的收入与支出并不未认定李某王某共同经营承包业务陈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将工程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建议

    在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的配偶在施工现场工作并不罕见有些是帮忙后勤甚至还有负责财务的一旦实际施工人负债债权人往往会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实际施工人的配偶具体从事何种工作往往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一旦涉诉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处理当然在债务发生之前作为实际施工人提前搭建企业与家庭的防火墙也十分重要

  

     吴艳 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盈科全国婚姻家事专委会 秘书长

     盈科青年领军涉外法律人才库 成员

     江苏省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库 成员

     国际律师协会IBA)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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