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3 23:06:38 查看16326次 来源:李金涛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王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承建工程,王某妻子李某在工地现场“帮忙”。2017年9月,陈某依据王某签名的借条,起诉王某及王某之妻李某,要求王某夫妇归还借款本息。审理期间,陈某撤回对王某之妻李某的起诉,陈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因王某未按约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陈某因王某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调解书确定的债务,陈某申请追加王某之妻李某为被执行人,法院未同意。
鉴于此,陈某另行起诉王某之妻李某,主张借款用于王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确认《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王某之妻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第一是陈某在借贷案件中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是否有权向李某再次主张权利;第二是以王某个人名义所负的案涉债务是否系王某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
案件解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陈某在借贷案件审理时,撤回对李某的起诉,但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的权利,在此后的调解协议中,亦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故陈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并不产生消灭对李某的请求权,陈某再次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陈某有权向李某再次主张权利。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陈某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人证言,拟证明王某常年以承包工程的方式进行家庭生产经营,经营收入是王某夫妻家庭生活、消费的主要来源,借款用于承包工程的经营,李某在工地帮忙后勤参与了经营,据此陈某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法院询问了证人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情况、李某是否参与工地生活费发放、王某给李某分配了什么工作等内容,也询问了李某是否参与工地现场管理,是否知道工程款以及李某的生活来源。
最终,法院基于李某在工地帮忙后勤,并不参与王某的工地管理,对工程的收入与支出并不知情,未认定李某与王某共同经营承包业务,陈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将工程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建议
在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的配偶在施工现场工作并不罕见。有些是帮忙后勤,甚至还有负责财务的。一旦实际施工人负债,债权人往往会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实际施工人的配偶具体从事何种工作,往往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一旦涉诉,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处理。当然,在债务发生之前,作为实际施工人,提前搭建企业与家庭的防火墙也十分重要。
吴艳 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盈科全国婚姻家事专委会 秘书长
盈科青年领军涉外法律人才库 成员
江苏省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库 成员
国际律师协会(IBA)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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