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必须配合物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对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2022/03/24 10:36:33 查看2665次 来源:刘虹律师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物业及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是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战场,必须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查码验行虽然给居民日常出行增添了些许麻烦,但却是防控疫情的必要举措,意义重大,每个公民都应积极予以配合。

先看一则真实案例: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黄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值守保安当即呼喊要求其停车接受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检查措施。黄某听到有人呼喊后回头观看,随即加速向前骑行。值守保安即骑车追赶,伸手接触原告背部时车辆失控摔倒后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501.3元。

   裁判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事发之时正值聚集性疫情扩散、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政策要求派员值守、验码登记、阻拦冲岗,是履职尽责的体现,其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物业人员大声呼喊之际却加速骑行,最终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事发之时正值聚集性疫情扩散、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政策要求派员值守、验码登记、阻拦冲岗,是履职尽责的体现,其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物业人员大声呼喊之际却加速骑行,最终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结语:

疫情当下,防控即是命令,责任重于泰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执行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时,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如果拒不配合,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另外,如果公民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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