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上)

2022/04/15 14:37:57 查看153719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上)

    吴女士(原告)和小吴(被告)系母女关系,2004年原告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从某介绍下,与当时系争房屋的业务小姚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116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总计支付给小姚60万元购房款。

    在原告与小姚准备签订网签合同时,得知2004年上海市出台第二套房屋限制贷款政策,当时原告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屋,而且有贷款,因此不能再办理贷款。原告与被告协商,以被告的名义来购买系争房屋,被告协助办理了有关购房手续。

        20054月,为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原告与小姚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于20041217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继续有效”;第二条约定:“20054月通过代理方签署的交易合同。只是考虑到有效避税而为。”

    系争房屋以被告名义购买后,房贷均由原告支付,一开始每到贷款到期日,原告将应付款项存入贷款账户,自2014年开始,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大场镇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公司结算款转入陈某(小吴丈夫)的银行卡中,之后就由陈某转款至贷款账户还贷。

    系争房屋自购买以来,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先后两次进行装修,装修款也全部由原告支付。201712月,原告搬至奉贤区居住,遂将系争房屋出租他人,出租时明确租金全部给原告。后因家庭琐事,被告以自己是房屋产权人,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支付给被告,原告多次讨要租金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系争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

    2. 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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