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姨和祖父母争孩子,最终谁能取胜?

2022/04/25 14:16:53 查看4503次 来源:刘彪律师

大姨和祖父母争孩子,最终谁能取胜?

案情概要:

小敏今年9岁,其生父郭某于两年前去世,生母李某在其生父去世后认识了现在的男友,准备年底再婚,李某虽有抚养能力,但是怕婚后继父对女儿不好,所以决定将小敏送养。李某的姐姐李某1系华侨富商,已生育两子,但还想要个女儿,于是要求收养小敏。郭某的父母闻听此事后认为老两口还在世,轮不到李某的姐姐来收养,且认为李某1也没有收养孩子的资格,二人要求李某将小敏交由自己抚养。小敏的大姨和爷爷奶奶都想养小敏,到底该让谁来养呢?

律师说法:

可以肯定的是,李某1是有资格收养小敏的。虽然小敏的妈妈李某有能力抚养孩子,而且李某1已经有2个孩子,看似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两个条件的限制。因小敏已经满8周岁,李某1若收养小敏应经过小敏的同意。

虽然李某1可以收养小敏,但在小敏的父亲去世,李某欲将小敏送养的情况下,祖父母同时想要抚养小敏,祖父母有优先抚养小敏的权利,所以最终,小敏应该交由爷爷奶奶抚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1099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1108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婚内出轨与第三者签的协议效力如何

案情概要:

卢某与范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家庭和睦。孩子成年后,卢某在网上认识了大龄单身女性韩某,其独立的个性、成熟的气质深深吸引了卢某,聊了几天之后就相约见了面,二人慢慢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韩某要求卢某离婚,卢某不愿意,便与韩某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了未来二人的财产属于二人共同所有,且如果任意一方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则另一方为该方的监护人。后二人的关系被妻子范某发现,卢某选择承认错误并回归家庭,韩某遂要求卢某依照协议履行义务,韩某的要求能实现吗?

律师说法:

关于这份协议一共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第二部分为监护协议,该协议为部分无效。

卢某与韩某约定关于财产共有的部分违背了公序良俗,且系无权处分。“公序良俗”由两部分构成,“公序”是指公共秩序(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应该具有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需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基本伦理要求),卢某婚内出轨,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即违背了公序良俗;卢某未来获得的财产,系其与妻子范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卢某未经范某同意,擅自处分为与韩某的共同财产,构成无权处分。综上,卢某与韩某关于财产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监护协议部分,因卢某和韩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二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韩某若要求卢某继续履行协议,该协议则在卢某或韩某需要监护时生效。当然,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卢某与韩某对于监护部分的协议大概率都不愿再继续履行,二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到法院起诉对方进行诉讼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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