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2/09/07 16:30:37 查看454次 来源:刘彪律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3日,林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贷款35元,借款本息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当日,林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35元;如乙方未及时还款给甲方带来经济和信用损失,乙方法律责任,乙方自愿按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贷款到账后,林某向陈某交付其所借款项。此后,陈某偿还62055元,借款也未再偿还故林某向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偿还所欠287945元借款及利息。

审理结果

出借的金额为35万元的借款,来源于向金融机构的贷款,且借款协议中存在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约定,林某存在谋取利差的行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林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所得所以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在扣除其已偿还的62055元后,剩余的287945元应予返还。考虑到林尚需就其所借贷款向银行支付利息,该部分损失应由陈予以赔偿,结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本院酌定陈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林某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造成银行资金脱离监管,从而扰乱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也违背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性要求,故对此类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获利数额较大的话,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因此,套转借行为不可取,朋友借钱应量力而行。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