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能人”办事,成为他人的钱袋子

2022/04/25 15:39:42 查看1226次 来源:肖正伟律师

一个初中文化、无业的人通过自己编造的认识当地法官的谎言,告知处理案件需要好处费等费用频频得手,骗到财产761600元,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受害者1:苗某

朱某与苗某系多年认识的朋友。朱某告诉苗某自己爷爷已经去世,去世的时候给自己留下房产一套,现在房产被自己的大姑占有,不愿意还给朱某,自己现在没钱,打官司需要向苗某借款,并许诺事成之后,给苗某好处。苗某信以为真,借给朱某钱款。

朱某见苗某给钱,又告知苗某打官司需要给法官好处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继续骗取苗某钱款。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8日间,朱晓君共骗取苗某人民币1872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消费。

受害者2:王某

2020年12月初,朱某和其女朋友杜某闲聊,得知杜某朋友王某和其前男友刘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刘某欠王某37万元一直不愿意归还。

朱某找到王某,告知她自己认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任法官和曲法官,关系非常好,能帮王某1把欠款要回来。朱晓君编造需要送礼费、财产保全费、送刘某进监狱的费用、应急款、保证金等理由,并承诺能退还大部分费用。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4月9日间,朱晓君共骗取王某人民币5744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消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虽在诈骗两个被害人时均编造多种理由实施诈骗,但均分别基于同一事实进行诈骗,故尚不构成多次诈骗,公诉机关认为其系多次诈骗的意见,不予采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其以在司法领域找关系为由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31年4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朱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苗某187200元,王某1574400元。

以案说法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苗某某这个“借出”转移了占有。朱某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苗某转移了钱款的占有权。诈骗罪中的受骗人处分财物,可以只处分财物的占有权,不要求处分所有权。这属于“名为借,实为骗”。

2、骗子在行骗过程中利用部分市民想找关系,走捷径的侥幸心理,对他们进行诈骗。们经常说只要先用钱把关系打理好了,几个月时间就可以把找工作上学、打官司等类似事情搞定。

当事人经常会迷信“关系”的力量,一步步落入陷阱。不可能会被骗钱、骗色,也会导致耽误自己的事情被耽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维护个人正当权益的“黄金时间”也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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