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8 16:07:46 查看1086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孕妇引产后大出血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一)
患者华女士(40岁)停经3个月去区医院做B超检查发现宫内死胎,第二天到区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稽留流产(孕4月),疤痕子宫。
住院次日下午17时行羊膜腔穿刺术:羊膜腔内注射依沙吖啶100mg,同时口服米非司酮125mg。术后第2天下午15时40分,华女士出现腹痛和阴道流血;17时0分患者自诉腹痛剧烈,面色苍白,17时45分医院给予吸氧、开通静脉通路予乳酸钠500ml滴注。18时15分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区医院立即进行抢救,19时进行气管插管,并联系120于当晚19时36分转入市医院进一步抢救。市医院于入院第2天凌晨2点50分行剖腹探查+子宫切除术,后经抢救无效于早晨7点宣布死亡。经尸检,患者符合因前置胎盘死胎引产后引起大出血,从而导致失血性休克、DIC,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家属认为,米非司酮片一般只用于怀孕不超过49天的孕妇人流,且服用该药会造成阴道大量出血,区医院诊疗措施明显不当,患者死亡系医院诊疗过错所造成,起诉两家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手术前,区医院向患者告知了引产方式、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风险,但未告知手术替代方案;病历中也未记载超说明书服用米非司酮的原因。当患者出血量与临床表现不符时,未分析原因,没有进行血常规、凝血谱等系列检查;但患方陪护家属也未将患者的出血情况及时告知院方。在患者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的抢救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体征的记录不全面。将患者急转市医院进一步诊治时未对转院风险进行评估和告知。综上,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原因);市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见医疗过错行为,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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