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引产后大出血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二)

2022/04/28 16:08:14 查看983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孕妇引产后大出血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二)

    区医院认为,根据《妇产科学》教科书和《药物大全》的规定,给予患者米非司酮用药适应证明确,用量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区医院病历存在个别记录不全等情况属实,但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关;超说明书一次性口服米非司酮125mg未说明原因有不当之处,但结合患者病情并参考相关妇产科学教材,实际并未超量服用。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区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患方认为市医院承担责任以及区医院认为市医院应负同等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区医院赔偿患方96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药品作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产品,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近年来,药品安全方面的事件屡有发生。国家对于药品的质量及审批手续都有严格的制度把关,并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要求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标签中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等内容。

    本案系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引起的纠纷。在临床诊疗实践中,超说明书用药的情形并不少见。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用法、用量或适应证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规定范围内,包括年龄、性别、适应证、适应人群、给药剂量、给药频次、给药途径等,又称超范围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依据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此条明确了药品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医师应根据药品说明书用药为基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只能超剂量使用,但不能超给药途径或者适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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