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2022/05/09 15:57:15 查看1037次 来源:吕启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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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起诉离婚了,婚内生育了一个孩子,我个人在郊区有一套房子,我的经济条件还不错,可以把孩子抚养成人,我希望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将孩子抚养权判给我吗?

 

律师说法

对于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争夺子女抚养权是常见的事情,夫妻双方可以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书面,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裁判。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要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予。

 

一、那么,究竟从哪些方面去考察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呢?

(一)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的年龄。

一般而言,考虑到婴儿身心健康的保护,夫妻离婚时,仍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会通常会判给母亲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也有例外,即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其他情形。

对于夫妻离婚时,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这时就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条件了。对于这部分内容在下文再详细描述。

对于夫妻离婚时,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要首先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

综上所述,在子女年龄方面,在离婚时: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如果是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着重考虑父母双方的综合条件;如果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首先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即子女愿意随母还是随父),再考虑父母双方的综合条件。

(二)孩子的生活环境

    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一原则出发,在确定抚养权时,还要考虑子女以前的生活环境与随父或随母后的生活环境的变化或者差异。例如,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生活在广州,已经适应了广州的生活环境、饮食环境、气候环境等,而随父或母则要离开广州到北京生活的,南北生活环境差异甚大,子女无法适应,此时如果另一方婚后仍然愿意留在广州生活的,对子女的成长有利,对其主张子女抚养权产生有利影响。

(三)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抚养权案件时都会问到,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好或自己经济条件很好,这是否影响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答案不是绝对的。即使一方经济条件不如另一方,也不意味着经济条件差的一方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方面毫无优势。父母经济条件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其中一个参考因素,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父或母一方的生活习惯、消费习惯、文化素养等等因素。

(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的亲疏关系

    在父母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即随父或随母均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此时如果子女已经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一方具有以下四种情形时,优先考虑抚养权: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六)其他

    除了上面谈到的几方面主要因素外,确定抚养权还可以考虑其他次要的因素,比如父母的文化水平、个人涵养、抚养方案等等。

 

 

二、争夺抚养权的不利因素是什么?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有家暴、赌博等恶习的;

(三)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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