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了,但还是被跨省?

2022/05/28 22:19:33 查看1315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某案,**没有主动了解企业的合规措施;辩方提出企业存在大量的合规措施,主观上无犯罪意图;***说很多措施都是为了掩饰犯罪而做的。

我认为新业态的发展有一个过程,不是说企业短时间内就可以发现全部问题,解决全部问题。出现问题了不管说是故意还相对合理,出现问题了尽力合规还说成是掩饰,则是比较片面或者偏颇的评价,完全否定了行为人的正面部分,不利于全面评价企业的状况和当事人的行为。

而且有些事情是存在地域差异的,在判断违法性认识及主观恶性时,不能脱离被告人所在的具体环境来分析。如果在当事人所在的地域,某件事并不被视为违法犯罪,也不存在违法犯罪先例,那么很有可能,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清楚这是违法犯罪或者是较大的错误。

此外,如果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那么合规努力就相对难获得准确评价,要求当事人自己对合规努力进行适当的评价也很勉强,因为大多数企业人员并非专业的法律人,他们只会对合规努力产生一定的“合理信赖”,在采取措施后容易很自然地认为企业已经合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违法性认识是较低的甚至缺乏的,如具备主观恶性,主观恶性也较小。

有感于此案件,我认为企业合规制度目前尚有几点需要关注:

1.企业合规制度尤其是合规豁免制度应该是全国性的。


现在各地都在倡导企业合规,但由于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其他诸多因素,合规往往是不同地方不同标准,甚至不同部门不同标准。

但企业合规的原动力是什么?一方面是企业妥善经营,另一方面是避免法律风险,此二者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合规不能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尤其是不能帮助企业避免最大的风险即刑事风险,那么企业的合规动力就会减弱。这是很自然的,不是说企业不想合规,而是现在绝大多数企业需要花钱的地方都很多,为什么要投入大量时间、金钱、精力在合规上?就这个问题,它们会需要更充分的理由来说服自己。

现在跨省的案件太多了,我办理的共同犯罪案件里有70%涉及到跨省,单人犯罪跨省的也有。如何保证企业在本地合规了,就不会受到来自外地的法律风险?对于已经合规的企业,本地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在企业接受外地有关部门调查时出具合规意见?

2.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合规检验,有关部门也应该主动检验企业的合规状况。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意识到有点问题了才想到合规。但我不建议企业意识到问题了或者甚至涉案了才进行较为严肃的整改。如果意识到问题了才来进行严肃整改,可能改到一半,有关部门就来带人了。如果涉案了才进行较为严肃的整改,到时有关部门还不一定给机会企业整改。有些部门甚至可能这样认为:你整不整改是你的事,反正我就是要按照常规的做法如何如何。

但假设,合规及在执法过程中考虑合规本身就是常规的一部分呢?

如果某地想要稳住企业,稳住经济,最好的方法就是主动检验企业的合规状况,企业也应当主动合规,主动接受合规检验,让合规常态化。对企业而言,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并且避免在极端情况下被误解,被认为企业的合规是一种“掩饰”。就有关部门而言,进一步熟悉合规,了解合规背后的原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评价的依据,更全面地评价企业的状况,从而避免部分质疑,充分保证评价的合理性。

3.不同类型的企业合规应当各自具备较为统一的、明确的行业性标准。

要求企业合规全国都有统一标准是很难的,因为地域发展不平衡是非常现实的情况,而且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所改变。所以真正的合规应该更倾向于行业合规,也就是建设相对统一的行业性标准,让即便在不同区域的同类型企业都知悉自己这个行业、这种类型的企业,该怎么做才算合规。

譬如我们将文娱企业设置为A,将年营业额为1亿-10亿元人民币的文娱企业设置为2类企业,那么某个年营业额5亿元的文娱企业就是A2类,那么它就适用于A2类的合规标准。

较为统一、明确的行业标准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让企业产生较为稳定的合规预期,也有利于引导企业的合规化,且方便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常态性的合规评价。

4.重视刑事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作用。

虽然企业合规不等于刑事合规,但毋庸置疑的是,企业合规还是需要刑事律师的参与。一个企业合规团队没有刑事律师是不完整的。因为假设最大的法律风险都无法规避或无法控制,假设企业的主要人员甚至企业的所有人员都“出事”,只要出事的时间维持得较久,不说合不合规,企业能不能存活下来都是问题。因此,在企业合规初期就引入刑事风险评价机制是必要的。

现在几乎全国的律师都在研究企业合规,但合规到底能给多少企业带来好处?能帮助多少企业控制风险,免受法律风险甚至刑事法律风险的苦恼?如果合规的标准不明确,企业没办法通过合规完全避免风险甚至很可能只能避免一小部分风险,合规和律师的作用均无法充分体现。怕就怕企业也好,律师也好,非常热情地投入了很多时间去做合规,结果被人说“你”的“合规”不合规。

收录于合集 #刑事风控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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