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4 16:02:47 查看1209次 来源:韦柳雪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男,XX年X月X日生,壮族,住柳州市XXX,公民身份号码:4502XX。
被告1:巫XX,男,19XX年X月X日生,住柳州市X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X。电话:13X。
被告2:中国X有限公司X
住所地:广州市X楼
负责人: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2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伤残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8269元(其中医疗费13063.87+7497.68=2056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9)天× 100元=11700元,陪护费(108+9)天× 47511元/365天=15229元,误工费(108天+9天+6月×30天)×1600/30=15830元,残疾赔偿金28324元×(10%+9%)×12年=6457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268元×(10%+9%)×12年=39371元)
2、被告2在交强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月2日晚23时40分,被告1驾驶奥迪牌车牌号粤FVXXX6小客车,在右转弯过程中,车辆车头左侧部位与原告陈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身右侧不发生侧面相撞,造成原告陈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州市交警支队鱼峰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后被送至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经医院诊断原告:1、右内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足第1跖骨骨折3、右踝部软组织挫裂伤4、右锁骨远端撕脱性骨折等。原告住院治疗共108天。2018年3月14日,原告再次入院进行后续手术,共计住院9天。
现原告所受伤基本上已经痊愈,并于2018年3月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受伤做出鉴定:右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住院治疗后,被告1仅支付了部分治疗费,其余费用至今未付。
经查,被告1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2处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为:10497003xxxxx6836055。保险期限为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2 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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