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2022/06/02 14:13:42 查看997次 来源:崔克龙律师

摘要:近几年我国的走私普通货物也越发的严重。本文主要具体分析了我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化探究了法律中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引言

根据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普通走私犯罪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以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使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走私“货物”、“物品”两种不同的物体,它们两者之间数额标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定罪量刑上也会出现差异化的处断。我国现在要加强对普通走私标的物的性质划分,要详细的划分并确定“货物”或者“物品”,直接决定着选择适合贴切的罪名进一步评价犯罪的行为,还严重影响着一些相关法律进行量刑,结合实际的情况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界定“物品”、“货品”的最规范的基础就是自用、合理数量两个因素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明文规定,在进出口环节过程中不管是货物还是物品,都要及时的汇报给海关,并且有一部分货物在进境时必须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的增值税,还要为相关的监察部门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在此期间不能瞒报、伪报、伪装、藏匿或者运用其他的方法避免海关的监管。根据我国颁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中的第二条公告规定:如果将个人物品寄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一次的费用限制在1000元人民币;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的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第二条公告表明:只要是进境居民旅客如果携带境内中的个人用品,价值总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该地区的海关可以进行免税放行。根据这两个公告表明,如果所携带的商品属于自用品并且又不超过合理的数量,就可以称之为我国税收政策方面的免税物品,需要邮寄的物品不能超过1000元,自身所携带的物品也不能超过5000元。如果游客所携带的物品基本上都不能满足“合理的数量”“自用”这两个最基础的条件,就不属于免税物品,被规划到征税物品当中。由此可见,站在税收的角度来说,免税物品和征税物品实际上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商品。这些商品在通过海关检查时,相关的入境人员必须要向海关部门将自己所携带的所有商品和物品进行全部申报,精细到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给海关缴纳的关税等,如果在此期间出现隐瞒不报、不予申报或者企图蒙混过关等一系列方式逃避纳税,这些都可以认定为走私行为。如果相关部人员在通过海关时将如实的申报,在不违背海关检查要求的前提下比较容易理解“藏匿”和“伪装”,如何认定是否为瞒报或者伪报,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同对的观点。

所谓的瞒报其实在本质上和伪报并没有多大的差异性,我们将以假充真的行为称之为伪报,不管是因为相关人员是因为主动或者被动,不管是自己本心还是不愿意的,但都具备向海关有申报的行为或者有申报的意图;而所谓的瞒报在性质上与伪报没有什么差异,可是动机不纯,抱着瞒天过海的心态,内心是非常不愿意向海关申报,完全不具备申报的意图和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欺骗性行为。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瞒报就是对海关进行各种欺骗隐瞒行为,也是大部分的不法分子所采取的方式,将需要缴纳关税的商品在申报单上填写不真实的商品数量、品格、原产地以及价格等方面进行伪报。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分子在通过海关时灵活的运用法律的漏洞来逃避海关监管,我们将这种行为叫做走私行为,并不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因为相关人员所携带型普通走私违背了国家海关管理制度,其中也涉及到了税收管理制度。这一系列行为不能将其规划为单一的侵害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行为。

二、所携带的“货物”、“物品”是否存在交易性和商业性进行界定

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进境或者出境时,个人所携带的物品或者行李,必须要具备自用和合理数量这两个基本条件,如果超出相关的标准,就可以将其称之为货物。所谓的“自用”就是相关人员或者收件人员自己使用的产品、用来赠送给亲朋好友的产品,而并不是要进行出售或者出租的产品。据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指出了“货物”和“物品”两者之间的区别,“物品”就是相关人员将自己所携带的产品以运输的方式或者携带的方式进境或者出境,或者需要邮寄的物品其中包括货币、金银等。对于不具备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标准的产品统称为货物。大部分的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太绝对了,没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与现实情况不符合,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所携带的货物或者物品都是各不相同的,哪怕可以用数量来确定,用产品相应的价格来确定,还可以用单个的体积进行确定,可是在此期间会出现很多分歧,所以,海关必须要结合标的物自身所具备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比如:游客携带有些奢侈品、工艺品或者珠宝等一些价值比较高的标的物,基本上都为单个配饰或者摆放,也可以是分饰、串饰或者多个摆放,这都是随着当事人的喜爱和随心所欲来决定的,只要不超过一般人常态的认知就行。比如:标的物的体重较轻、体积较小,或者有很多个,这些大部分人都不会将其规划到货物中,对于标的物具有过大的的重量、体积相对比较大哪怕只有一个也会被人们规划到货物中。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对于物品或者货物的应用价值和实际性处置都不将其考虑,要遵循当事人的意见只要不违背相关的法律,符合人们和社会的认知标准就可以将其规划成物品而不是货物。根据这一特点,在现实的社会中,要站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经验是来决定是货物还是物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给当事人给予更多的解释机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人员携带商品进境时,如果所携带的商品超过了规定的数量,就会被断定为非个人使用,而是属于商业贸易通途进口。相关人员可以为此进行申辩,结合自身的认识和理解去反驳这种推定。

三、逃避缴纳关税的数额称之为犯罪数额

根据调查表明,在普通的走私犯罪中,当事人为了逃避需要缴纳关税的犯罪数额就是认罪定罪的基础,也是进行处罚的重要性依据。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很难发现携带型走私入境者一般都是将国外一些低于国内相同类型的商品向消费者进行销售,从中谋取相应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不会完全按照市场类似商品的价格进行购买。如果商品没有很强的价格优势,那么犯罪分子也不会冒着风险进行走私犯罪,并且商品还要具有价格或者外观上的特点来吸引代购的消费者。站在这个角度考虑问题,如果将进口将货物相应的税率计算代购货物的价值作为需要缴纳的偷逃税额,就会导致完全和实际生活脱节。所以大部分人都认为在通过海关时,海关所给出的犯罪税额就是逃税缴纳关税税额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在结合进口货物和物品的最低税率应该以最小值进行计算,进一步来衡定普通走私犯罪数额,有效地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两者之间出现不相同的意见,与此同时,防止相关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数额与人们的认知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样就要从根本上改变认定以及处刑时出现错误。

四、普通的走私行为犯罪的相关法律都适应于暨量刑的考虑

从刑法适用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两方面来进一步考虑,通过相关人员对携带型走私超过追诉标准的行为来认定所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还要站在逃避缴纳关税的立场上选择合适的刑罚。

为了进一步维护国家变得海关监管秩序,就必须要对走私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打击,加强国家的关税收入。在现实社会中实践司法时,要有效把握携带型走私犯罪的基本原则:首先在定罪时应该考虑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有关的司法政策。其次还要坚持相关罪责的适应原则,我们一般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都规划成经济性犯罪,会直接影响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相关的税收秩序,与社会上一些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来比,对社会的 危害相对还是比较轻的。

结束语:

走私行为主要是源于商品生产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种产物。大部分国家为了确保自身利益,必须要严格的控制和监管进出国的货物和物品,对于一些商品海关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或者对于一些超出规定标准的商品进行缴纳费用等,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基本上就是惩治一些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因为逃税进行对自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数量、价格以及品格等故意的隐瞒或者虚报,这些都与我国关税变化和调整有着密切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研究[J].陈超.法制与经济.2018(06)

[2]浅谈走私犯罪案件现状特点及对策[J].杨乐群.南方农机.2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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