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

2022/06/02 14:16:48 查看996次 来源:崔克龙律师

2010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解释当中就已经有效地解释了集资诈骗罪的相关罪名以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相关内容。

在整个认定的过程当中,主观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性,尤其是集资诈骗罪当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内容。浙江省吴英集资诈骗罪案件当中显示出了全新的内涵,因此必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一、刑法依赖的实质促使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偏执
    在内在思维当中经济领域之内的刑法依赖持续的发生作用,经济犯罪比较严格,对于非法集资占有目的的规定不断地降低标准,这是形成的一种刑法依赖。  

司法解释的广泛应用以及相应地位,包含不同的解释。经济违法违规被吸纳,因此在认定集资诈骗罪当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过程,当中时间和情形不断地扩张。

经济犯罪问题本身受到较高的关注程度,并且体现了经济犯罪防控的重要
性,这种趋势的原因就是过度的依赖刑法的表现。经济犯罪以及金融犯罪不断地扩大化,必须分析具体的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理财业务的不断兴起,大批量的非法集资案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对于社会以及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认同的概念,在此基础之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坚持必须从严处理。
二、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路径选择

针对吴英案件当中的事实本身,充分考虑本色集团的运营状况,认为集团不具有一定的归还能力,从而出现非法集资诈骗罪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问题。形成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主要反映的是价值取向问题以及刑法观念问题,所以必须不断地完善认定方式,并且改变传统的思维方法。
( 一) 遵守刑法规定,划清邢民界限

想要有效解决集资诈骗罪当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问题,就应该明确刑民之间的界限,并且严格遵守相应刑法的规定,才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有效解决一些实际问题。2010 年所出台的相关解释已经将所有权以及相应的目的行为进行的准确的确认。

采取不同的理解方式突破传统的理解边界,因此应该使用全新的理论,这样才能够保证集资诈骗罪当中,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偏执问题的有效解决。

传统的理论的空间已经不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创新理论非常必要。
( 二) 建立并且完善双层评价体制

建立并且完善双层评价体制,能够保证推断的方法更加严格紧密,并且能够预防客观归罪现象的频频发生。非法集资诈骗罪当中,应该遵循司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定,除此之外,也应该明确目的的特殊性,这样才能够选择更加科学合理的推断方法。根据非法集资诈骗罪发展的整个过程,创立了四点一线的推断方法。这种四点一线的推断方法,主要包括集资的理由以及人数、履行约定的表现以及态度。

除此之外四点一线当中的一线指的就是非法集资活动当中整体的表现况,且必须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和要求。在进行认定的整个过程当中,行为人发起的非法集资活动是否明确,并且符合实际的资金需求,所提供的条件是否是真实的,并且要明确行为人的诚意和态度,这样才能够保证投资行为的准确性。除此之外,如果单方面要更改这些投资项目,那么归还集资,就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这种前提之下,应该结合不同的因素进行认定,建立双层评价制度非常重要。
( 三) 补充必要的认定原则形成体系

应该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相应的认定原则进行不断地补充和完善,这样才能够形成一定的更加科学合理的认定体系。所推行的认定方式应该考虑不同的适应性,传统的推定方式,否认了认定标准的一些特征,因此严重缺乏全面性。除此之外,主观方面的一些特点和因素会导致预防工作以及推断工作出现较大的度,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并不受欢迎。这种特殊性导致认定方式直接被排除,所以必须形成一定的认定原则,最终保证认定体系的科学合理。在设计标准的过程当中应该全面地考虑问题。充分的考虑审判机关自身的利益和特点,但是忽略了其他司法机关的标准以及实际需求。在不同的证明标准之下,侦查机关所找到的原因来证明非法集资占有目的,但是自身存在较大风险,这种条件之下就出现回避的现象,因此存在较大的问题。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不断地扩大非法集资诈骗罪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危害,并且不断地增加成本。所以这种推定方式能够有效预防,但是不能够降低诈骗罪的可能性,所以建立并且完善认定原则非常关键。
三、结语

综上所述,以吴英案件为代表,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以被告人的角度为出发点,并且全面地进行分析和研究。被告人的思维方式以及状态能够在行为当中体现,也就是说,主观的思维能够通过客观的外化,所以必须进行有效的认定。这对于我国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工作来讲非常重要,必须充分考虑主观因素,分析当事人自身的一些原因和特点,从而保证司法推定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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