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2022/06/14 17:13:23 查看1933次 来源:王海洋律师

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对于律师来讲接受委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律师的职业本能就好比医生出诊辩护是律师的工作内容在生活中很多冤家错案多为未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谨慎起见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不放掉一个坏人同时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一)盲、聋、哑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如此来看必然要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相关机关也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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