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原告变更案由,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提交新证据被告是否可以主张举证期和答辩期?

2022/02/24 16:40:31 查看8926次 来源:王海洋律师

针对原告变更案由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提交新证据

被告是否可以主张举证期和答辩期

 

原告开庭前变更案由法院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和答辩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在开庭前变更案由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二、原告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

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须区分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产生的影响而定: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法院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常会变更,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其诉讼效益。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一般来说,诉请变更之后,法院都要给对方答辩期,以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针对原告在庭审的过程当中,突然变更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当庭继续答辩,被告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最高院关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2.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原告当庭提交新证据被告是否可以主张质证期

一方提交新证据,对方无权要求法院给予答辩期,但可以主张或向法官申请延期,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基本上都会允许证据送达给被告一般要给对方答辩期,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被告可以要求质证期,若法官一定要求当庭,你可以对该证据举证期限提出异议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如果法官坚持要求质证,可以核实证据后慢慢质证。如果是原告在开庭前15天已经提交的证据,且该证据已经在15天前给到你,没办法,你只能质证。

此外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法院仍将纳入审理范畴:

(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许可,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法院将该证据纳入审理范畴;(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平的,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新证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