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天降”巨债,劳燕分飞谁承担

2018/10/08 16:04:22 查看1214次 来源:徐敬律师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到底应该由谁承担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相似案件相反判决的情况,离婚后“天降”巨债的案件屡见不鲜,法院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的判决让一些无辜的人背上巨额债务,于是这些债务人开始抱团取暖,推动24的进步。

  赵先生和周女士感情不和,周女士三次起诉离婚,法院终于判决离婚。离婚后周女士为了躲避赵先生的骚扰,带着儿子搬离了原来的住所,开始新的生活。转眼,一年时间过去了,周女士正在庆幸现在稳定、安逸的生活,没想到一纸传票打破了现在的宁静,周女士被起诉了,与前夫共同列为被告,原告的名字似曾相识,仔细想原来是前夫的朋友。起诉内容是前夫曾经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截至还款日期近两年未归还,现在本金和利息一并主张返还。两百多万的债务,周女士傻眼了,根本不知道前夫向别人借了这么多钱,一想到自己要承担一百多万,周女士泪如雨下。

  法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借款协议,赵先生承认借款的存在,周女士表示毫不知情。原告认为这是赵先生和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赵先生说这笔钱用于公司经营,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经过查证,这笔钱并未进入到公司账户,赵先生未作出合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条解释的出现打破了以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由无辜一方举证没用用于共同生活的惯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上述案例中的债务由赵先生一人举债,债权人又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债务周女士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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