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能不能分

2018/10/15 11:34:00 查看2020次 来源:徐敬律师

  随着人们的保障意识逐渐增强,商业保险这种金融产品越来越被大众所接受,如今商业保险也不仅仅具有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理财性质,从而衍生了各种各样类型的保险来满足大众的需求,那么为购买商业保险投入的资金在离婚案件中能否分割呢?

  于某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年多的恋爱关系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生下了小于,小于的到来给全家带来了很多欢乐,为了小于的健康成长和未来生活、教育的保障,孙某在朋友推荐下给小于购买了一份“XX健康保险”期限20年,每年保费3200元,孙某当时认为保费金额并不高,自己可以承担,并未将投保一事告知于某。另外在小于3岁时,孙某又为小于购买了教育基金保险,首期保费缴纳了40000万,以后每年还需缴纳2400元,这笔费用由于某支出。

  后来,于某和孙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一年,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好转,孙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于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7年来为小于购买保险和教育基金费用的一半,约36000元。

  审理中,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继续为孩子投保,还是退保分得现金价值,孙某表示愿意投保,也希望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第四十五条(离婚后对保险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二)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判决由孙某直接抚养孩子,向于某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36000元。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具有理财性质的保险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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