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存在争议的,需通过竞价或评估的方式进行分割

2022/06/30 09:30:07 查看2720次 来源:张越律师


夫妻两人离婚时,对房屋价值的认定往往无法协商一致,这也是房屋分割的重要争议点。一旦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存在争议,法院就会针对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2007318日,张某(男)与王某(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曾购买了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95平方米,产权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张某与王某分居后,房屋由王某居住使用。20091115日,因与王某协议离婚不成,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产权的主张。在诉讼中,张某提出,考虑到房屋一直由王某居住使用,同意王某将房屋价格的二分之一作价补偿,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王某不同意。

本案的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且张某和王某在分居后房屋一直由王某居住使用,因此当张某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王某主张房屋所有权时,法院可以将房屋所有权判归王某,但是王某需要向张某支付补偿。两人对房屋的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的,就需要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鉴定。例如,房屋鉴定价格为100万元,则王某需要向张某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如果王某觉得房屋评估价格太贵,无力支付补偿金,那么她只能选择不要产权,如果张某要房屋产权,可以反过来由张某向王某支付补偿金;如果两人都不要房屋产权,法院则会将房屋进行拍卖,将卖得的房款进行分配。

房屋评估报告:证明房屋的价值。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聘请一家房屋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双方无法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则由法院通过摇珠的方式进行选定。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任何一方以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为理由提出鉴定结论无效、重新鉴定的,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房屋评估报告中所得出的房屋价值是法院的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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