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案件可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022/07/07 09:36:44 查看2013次 来源:张越律师


笔者接待过一些前来律所咨询离婚事宜的当事人,会听他们说自己跟配偶在某个城市居住了多年。当笔者查看当事人的结婚证时,却发现两人的结婚的登记地并不在这个城市,而且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地址也不在这个城市。这种情况,离婚官司究竟在哪里打呢?

现实困惑

王某(男)和李某(女)两人的户籍分别在A市和B市。2013年,两人在C市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人关系。王某和李某均自2013年开始便在C市工作和生活,20152月,两人在王某的家乡A市登记结婚。20156月,因为婚后两人感情不和,总是吵架,李某提出离婚,王某不同意,于是李某希望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根据李某现有的材料,王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登记的住址均在A市,而A市和C市两地距离非常远,如果李某要到A市提起诉讼,会耗费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花费也会非常高。

破解办法

当被告的户籍登记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时候,为节省时间和金钱,原告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但是在原告提交诉状的时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经常在此居住,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法院是不会受理案件的。针对此种情况,原告如果能够拿到被告持有的超过一年的暂住证,就有足够的证据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没有办暂住证,原告就只能尝试向被告住所地当地的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相应的居住证明。除此之外,房屋产权以及相应的使用房屋(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缴费单)的凭据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本案中,李某如果想在C市起诉,可以到居委会开具一份王某和李某从某年至某年居住在C市某小区某房的证明。如果两人买房超过一年的,可以凭借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另加水电费的缴费证明等来证明被告已经在C市居住超过一年。

证据及材料指引

被告暂住证、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居住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水电费或物管费等缴费凭证: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已居住超过一年。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