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2022/07/23 10:46:04 查看1115次 来源:吴洪轩律师

刑事---拘留

 

1.拘留适用的对象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行为人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9)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2.拘留期间的讯问、通知

1)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2)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拘留的期限

1) 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

① 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② 认为需要逮捕的,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为7日。
A.一般情况下,需要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B.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C.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③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 检察机关的拘留期限

① 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② 对监察机关(如:各级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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