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案例

2022/07/27 16:12:41 查看4675次 来源:李芳律师

周某(男)与李某(女)于2018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2020年初双方父母见面商谈结婚事宜,周某父母给李某看家费10000元,同年14日,周某为李某购买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三金)。430日,原告给付李某父母现金彩礼88000元,52日双方按照当地习俗办理婚礼仪式,婚礼当天周某给付李某下车费6000元,改口费6000元,回礼红包100个合计6000元。婚礼仪式后,周某多次催促李某去办理结婚登记,李某一直以种种理由(要求周某买房、买车、换工作)推脱至今始终未办理登记,且双方至今未共同生活。

期间,李某在周某家生活时间合计不足4个月,并以各种理由让周某为其消费,同时要求周某将工资全部交给她用于购置房屋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自20205月至20223月周某合计给付李某其工资款60000元。

20225月,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李某返还彩礼116000元:其中现金88000元、看家费10000元、下车费6000元、改口费6000元、回礼红包6000元;2、李某返还三金;3、李某返还60000元购房款。

经法院调解,一、返还彩礼78000元;2、返还三金。

案例分析:

1、在我国,彩礼的给付系附条件的,以双方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本案中周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按照习俗向李某给付现金88000元、“三金”、看家费、下车费、改口费、回礼红包等财物,其中88000元现金和看家费、三金均具有彩礼性质,下车费、改口费、回礼红包是双方在办理结婚仪式中的花费,不能认定为彩礼。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周某有权主张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后,李某即要求周某将每月工资交给她用于购置双方婚房,但是周某无法举证上述60000元工资款用于购置房产,李某抗辩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办理了结婚仪式,故法院不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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