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绩溪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07/28 17:50:13 查看4309次 来源:李芳律师

案情介绍:

公安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等13人系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丁某发展组织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民警数字证书从公安内部网络系统非法查询包含车主姓名、联系方式、住所、行驶证证芯编号、车辆违章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彭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再通过微信加价转售给邹某某等人,共计涉案金额22万余,其中丁某某获利6万元,张某获利7700元。

辩护意见: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并查询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张某某虽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罪行较轻且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遂立即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一、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不起诉,理由如下:

(一)、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和知悉的本案全部情况,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张某73日到案后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真诚悔罪,并在73日投案自首当天即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张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张某作为辅警获取的公民信息属于非法获取而非在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合法取得,应当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作为立案追诉标准,理由是:张某原为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辅助人员,主要工作为在大队分控中心协助民警开展视频巡查,值班备勤,非现场数据采集工作。根据《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13条,公安信息网数字证书采用实名制身份注册,不得私自转借或者冒用、盗用。第16 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网,不得越权使用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安信息网上警务工作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张某作为辅警没有法定权限使用民警数字证书,即便其所在单位出于工作需要,允许辅警使用数字证书录入基础信息、采集违法行为照片,但是根据《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证书“八不准”》规定,不得使用数字证书用于工作以外事项,其违规查询车主违章信息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的“将在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因此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第(五)、(七)款规定认定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和非法所得。本案中,公安认定的张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3000条(未达到5000条立案标准),非法获利7700元,犯罪情节轻微;

(五)、张某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1、根据其供述(侦查案卷4243页),“王某跟我说有个朋友有些车辆违章信息要查,现在没人查,让我帮两天忙,到时请我吃饭。我担心违法,王某解释说公民通过交警12123APP也可以查到,因为嫌慢,所以让我们帮忙查,最终碍于同事面子帮忙查了两天。然后休息四天,休息过程中,王某让我统计查询量,说要帮我争取些辛苦费,我表示不需要,后在王的劝说下我让他把2200元通过刘某带给我”,可见,张某一开始查询违章信息是出于帮同事忙,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因此其前两天将违章信息违法提供给王某,事后王某给其好处费并收取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提供行为,而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出售行为”,相较于出售行为,非法提供行为主观恶性小;

2、张某的供述与刘某、王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张某在67日上午主动停止查询行为,并劝说王某让其也不要再查了,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其实施犯罪行为仅持续了6.5天,并主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

3、张某与刘某为了阻止王某继续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将IP地址封了,致使王某无法再登陆平台实施犯罪;

4、王某一开始跟张某讲是帮朋友忙,这些信息在交管12123平台也能查到,因为查询慢,朋友让其帮忙通过公安内部网查询,张某并不清楚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会触犯刑法,后来在查询量突然增大后,张某感觉到不对劲,立马主动停止查询行为,可见其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全部退赃、初犯、犯罪中止,根据《解释》第10条,应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最终检察院作出免于起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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