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因120延迟救治身亡,相关责任人员已被停职!真相到底是什么?

2022/08/04 14:22:48 查看1248次 来源:李军律师

北京一男子因120延迟救治身亡,相关责任人员已被停职!真相到底是什么?

 

男子因120拖延救治身亡,北京市卫健委展开调查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一男子因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急救分中心延迟救治导致患者死亡,顺义区委区政府和北京市卫健委在获知该事件后,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连夜对当晚急救的调度情况、反应时间、院前救治过程、院前院内急救对接等处理环节展开全面调查。本次事件目前还在调查之中,虽然相关责任人员已被停职,但逝者的生命已不可挽回。

 

这已不是120急救第一次被推上热搜

无独有偶,2022年3月31日,上海一女子因父亲因哮喘发作需要急救,当时正值疫情特别严重的管控期,女子在拨打了120和110后求助在小区做核酸检测的医务人员,但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未见好转,再次拨打120告知情况危急。就在这时,有一辆120救护车到达求助女子所在小区,但这一辆120是来救助楼下别的邻居的。女子和楼下邻居协商后,表示愿意将120让给情况紧急的老人。

可是正在大家庆幸哮喘老人有救了之时,这辆120救护车以不能更改病人为由拒载情况紧急的老人,且不提供救护和设备,甚至一个除颤仪都不愿意外借。在女子苦苦哀求中,坐在救护车上的急救人员一边听着窗外有人说可能已经没有心跳了,一边慢慢地关上车窗。

等一个多小时后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女子的父亲已经与世长辞。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之一的首诊负责制,要求医护人员做到:

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组织会诊与处理,必要时报告医务部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收治或转入相应科室进行抢救与处理。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因本医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好后,由科主任提出申请报医务部同意,并请示业务副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转院。

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护人员应如何处理,我国《医师法》也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小律说】

如果说在“3月上海120拒载事件”中,求助女子与第一辆急救车没有形成口头或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律关系,那么至少作为一名医生,应该在患者危急时刻提供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尽到救死扶伤精神和人道主义救助。

而近日的“北京顺义120事件”,作为接诊机构和医务人员,拖沓的态度更是让老百姓对“急救”二字失望和质疑。在当前疫情复杂、考验严峻的情况下,希望医务工作者能不忘初心,为群众提供专业、安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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