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离婚,女方没有生活依靠

2022/08/11 16:13:52 查看1418次 来源:江燕律师

辩论意见

一、 焦点一:不是感情的破裂,而是男方不想尽扶养的义务。

    虽然男方的年龄大于女方,但男方的身体尚为健康。而女方体弱多病,患有胃炎、L4-5、L5-S1椎间盘膨出、腰椎骨质增生、骶管囊肿,一边耳朵几乎失聪,等等疾病,需要常年医治。

    男方是军队的退休干部,每月退休金120000多元,而女方仅有3000多元的退休金,又面临着巨大的医疗开销。

   何为夫妻?

   难道是夫妻本是同龄鸟,大难来时各自飞?

   不是的。再说,也没有什么大难,只是女方老了、病了,男方嫌麻烦了。

双方1992年结的婚,这么多年来,女方年轻、身体好时,男方怎么不提离婚,现在人老体病了,就要离婚?

    显见男方是以离婚为借口,实则对女方嫌弃和抛弃。《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互相扶养的义务。于情、于理、于法,男方不但不应舍弃多年跟随的妻子,还不能逃避扶养的责任,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多多关心女方。

 

二、 焦点二:为什么男方可以申请公房产权而不申请,等待离婚后再申请,是

为了将房子留给自己的两个儿子,不想让女方分得。

    19991月男方即退休安置在军队退休干部XX休养所。当时女方随同男方共同生活在这里,共同度过几十年的光阴。

按照男方的条件是可以办理产权的,其他类似情况的邻居也都办理了产权。没有任何理由解释男方可以办产权为什么不办。唯一的解释或许是男方要将房屋留给儿子,而只有和女方离婚后,女方才不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得一半产权。

 可是,男方替女方着想过吗?女方名下没有房子,每月仅仅3000多元退休金,看病都不够,更别提租房,再说,也没有人把房子租给一个老病之人。

因此,一旦离婚,女方必然面临老病无依的境地。现在的女方就是一个孤老,父母过世,兄弟姐妹也没有了,早年生育的儿子因为没有亲自抚养,儿子与女方也没有感情。

如此境况,法院能判女方对公房有居住权吗?,就算可以,如果男方百年之后女方还能住吗?这都是现实法律及实践尚不能解决的问题。

因此,只能寄希望于男方,且不说是退伍军人,就是普通公民也应有的善良、恻隐之心,一日夫妻还百日恩,更何况大家都已经步入晚年。没有什么比欣赏最后的夕阳更美的事了,为什么要带着伴侣的抱怨和遗憾离开。只是心念的一转,或许能收获圆满。

综上,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请,不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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