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320万,有效辩护数额减少,获少刑

2022/08/12 18:31:02 查看1365次 来源:刘月刚律师

案情简介:


德州郑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向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并以月息1%--2.5%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1年至2018年期间,共向30多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计320多万元。


律师点评: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解案情,我认为数额方面有辩护的空间,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案件进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后,又和检察官积极沟通案情,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庭审过程中积极辩护,坚持律师的观点,最终检察院变更起诉数额为270万元,为轻判奠定了基础。


最终,法院对辩护人的观点基本全部采纳,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限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解案情,我认为数额方面有辩护的空间,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案件进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后,又和检察官积极沟通案情,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庭审过程中积极辩护,坚持律师的观点,最终检察院变更起诉数额为270万元,为轻判奠定了基础。

最终,法院对辩护人的观点基本全部采纳,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限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办案心得:

律师办案中要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相信自己的判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从轻幅度,因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关系到当事人的人生。

办案心得:

律师办案中要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相信自己的判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从轻幅度,因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关系到当事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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