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怎么不当得利?

2022/08/15 11:06:18 查看1001次 来源:张弦律师

不当得利是产生债权债务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不当得利是我国债发生的一种情形,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却导致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且这种损失是具有因果关系的,那么民法典中是怎么不当得利的?

民法典中是怎么不当得利?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可从利益(指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损失(指他方受有损失),利益与损失因果关系,无法律上依据4个要点出发: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一般当利益不存在时,要求返还价金,有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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