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怎么分割网络虚拟财产

2022/10/08 10:23:07 查看232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比如:微信号、QQ号)、网络店铺(比如:设立在淘宝平台、京东平台、抖音平台的商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内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账号、角色、道具、装备等可视化的拟人、拟物类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支配,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xin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强调: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因而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夫妻共同的虚拟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讲,离婚时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应遵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背后必然有相应的运营者,运营者会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以淘宝平台为例,由于店铺与账户的不可分性,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淘宝同意,并符合淘宝平台规则的店铺经营主体变更条件及流程的情况下,可进行店铺经营主体变更。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还要遵守网络平台规则。如果网络平台规则限制主体变更,离婚财产分割时网络虚拟财产宜判归由注册为网络用户的一方继续持有、使用,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不稳定,且没有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机构及估计规则,经济补偿金额由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若不能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经济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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