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7 14:12:06 查看192次 来源:张金玉律师
2021年6月,顾先生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看下,看中了李女士的房屋,对于房屋和价格十分满意。他当天就和李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中介协议,购买李女士的房屋,并支付了50万元定金。当晚,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又上门找到顾先生,让其签署一份《情况告知书》。顾先生表示基于信任并未仔细阅读就签了字,但之后才发现,告知书载明的内容为:“某女演员从该房屋窗台跃下,跳楼坠亡,此情况已如实向您告知。”顾先生马上联系中介公司和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但李女士并不同意退还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顾先生认为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欺诈,遂将他们诉至法院。
没想到,法庭上李女士和中介公司却另有一番说辞。他们都表示,在看房当时就已经明确告知顾先生该房屋内曾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正是基于此,房屋的价格(9万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价(11万元/平方米)。顾先生现在要终止双方的买卖属于违约,支付的定金应予没收。
涉案房屋中曾发生的某女演员坠楼事件,在当时属于比较轰动的新闻,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和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买受方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这一情况,使顾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买房的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情形。或者李女士和中介方对于该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顾先生,顾先生亦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结合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情况告知书》也由顾先生本人签字确认,且带看的中介方工作人员亦出庭作证曾多次告知顾先生真实情况,对于李女士和中介方的陈述予以采信。对于顾先生提出其未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的主张,未予采信,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顾先生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支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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