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直播合同律师:大学生兼职当主播后停播公司主张违约金怎么办

2022/11/13 17:04:34 查看276次 来源:李鹏律师

2021年6月,被告周某与原告某文化发展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从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止,被告自开播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无故停播,消极直播。原告是被告全部互联网演艺事业的唯一合作方,同时对被告的直播时长、直播平台、直播分成等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协议签订后,被告从事直播演绎工作,短时间内积累了不少人气,并从中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和佣金分成。被告开播三个月后,因暑假结束,返校后学业繁重,无法达到直播时长后暂停直播。原告认为其擅自停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该文化发展公司诉称,周某擅自停播致使合作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公司依法有权解除《独家合作协议》,并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周某直播三个月,按照每个月获益金额乘以合作协议期限36个月,考虑各方因素,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被告周某辩称,自己曾多次向公司提出直播时长的问题,均被驳回,他们告知若是违约,将要面临巨额的赔偿金,但开学后因学业繁重,实在播不了了。

从2021年6月至9月,自己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公司并未支付保底工资,并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所承诺的推流、包装也没有做到,而自己后期停播,也并未给公司造成资源、经济等实质性损失,公司主张违约金十万元毫无根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本案中,被告虽系在校大学生,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沟通未果,后被告因学业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时长进行直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均愿意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案涉独家合作协议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时,缺乏对被告学习时间的考虑,合同约定义务严重影响被告在校期间学习。被告系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于签订合同及合同义务认识存在不足,暑期结束后,在保证完成课业的前提下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虽有悖合同之约定,但其将完成学业的重要性摆在赚取直播收益之前,符合社会一般价值理念。根据双方《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在月收益低于5000元、直播时长达到125个小时,原告将支付被告每月5000元保底收益。在8月、9月的直播时长均超过125个小时的情况下,原告并未支付对应的一万元,故原告也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被告虽在2021年10月未进行直播,但之前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直播时长,在被告坚持学业优先的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其按照约定进行直播,则必然影响被告接受正常教育,且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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