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十月民诉(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2022/11/22 15:17:27 查看357次 来源:王家源律师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又称司法确认案件,是指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从性质上说,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而另一方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适用范围与管辖法院
1、适用范围: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限于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

2、管辖法院:

法院在立案前 委托调解的,由委托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在地及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
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四、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调解协议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救济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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