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出资购房写在二人名下,离婚时要求返还的案例

2018/11/21 15:23:31 查看1004次 来源:翁诗其律师

  关于婚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的处理问题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因购房和出资的情况不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会出现很多不同的处理办法。但万变不离其宗,最基本的处理思路无非是:

  首先,确定离婚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然后,确定离婚时房屋应归哪一方所有;

  最后,确定是否及需要支付多少房屋补偿或折价款。

  曾代理过一起涉及一方婚前单独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的婚姻案件。案情大致是,委托人人徐女士(被告)与冯先生(原告)于5年前登记结婚。婚前,冯先生出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作为婚房使用,后两人结婚。现在因夫妻感情破裂,男方主张上述房屋全部由自己出资购买,而且是在婚前,虽然登记了徐女士的名字,但目的是为了婚姻生活,现在夫妻感情破裂,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该房屋应该作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此徐女士坚决不同意。于是双方诉至法院解决。

  作为徐女士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认为男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

  1、购房款虽然全部由男方支付,但将房屋作为不动产,既已登记在双方名下,足以说明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此赠与已经完成,徐女士理所当然就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任何人无权剥夺其财产。

  2、男方以“结婚就赠与房产,离婚就拿回房产”方式来为房产产权归属的行为,无疑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如前所述,赠与已经完成,任何人无权剥夺徐女士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中的房屋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

  经过一番激烈的庭审,男方最终选择了妥协,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在离婚的基础之上,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徐女士房屋价值一半,即100万元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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