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撤销债务人的离婚协议

2022/12/08 15:38:38 查看379次 来源:陈艳律师

债权人可撤销债务人的离婚协议

【案例】甲乙2010521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9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因感情不和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现协议离婚,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共同财产及房产:A小区房产B小区房产归乙方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三、子女归属及抚养费:儿子小甲方抚养,方拥有随时探视权,方不承担抚养费。四、双方共同债权债务:无。

2015年至2017年,甲向原告张某多次借款共计二十余万元,因甲未及时还款,张某起诉甲清偿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甲向张某偿还借款201000元本金及利息。张某在得知甲乙双方离婚协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乙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条、第四条约定。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A小区房产和B小区房产归乙所有的约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甲乙主张《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没有侵害张某利益,但不能证实甲名下的财产能够足以偿还张某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为限,《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的A小区房产和B小区房产归乙方所有,但A小区房产市价远高于张某对甲享有的债权。故一审撤销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的A小区房产和B小区房产归乙方所有欠妥,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甲乙于2016年9月2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A小区房产归乙方所有的约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38条-第540条规定:

1、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2)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看出:在债务人利用离婚规避债务偿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以实现债权,但是也应当在知道之日起尽快行使诉权,以实现债权金额为限。本案的原告即在知晓债权可能受影响的情况下,及时提起了诉讼,使得个人债权得以最终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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