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

2023/01/03 21:35:34 查看415次 来源:黄伟根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尚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某的委托,指派黄伟根律师担任被告人马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对本案事实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2017年被告人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黄某出售毒品海洛因”,是证据不足的。

 首先,辩护人认为指控这三次贩卖毒品是不具体、明确的。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没有看到任何关于这三次贩卖毒品的具体时间、具体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数量、金额等证据。其次,本案也没有缴获任何毒品、也没有相应的毒品检验报告,《起诉书》却明确指控是出售的毒品类型是“海洛因”,这样结论明显是错误的、证据不足的。另外,本案只有被告人单独供述缺少其他证据佐证的,属于证据不足,是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先后三次向黄某出售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因此,对于这三次贩卖毒品是否真实发生,是存在疑问的。辩护人认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起诉书》指控,同年111520时许,黄某再次发微信给马某称需要购买100元份量的毒品海洛因,用一部手机作为抵押,约定在横沥镇黄塘村与生态园交界跨线桥下交易。辩护人认为,这样的指控也是证据不足的,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没有看到黄某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两个人都没有对相应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指认。根本无法证实黄某是否有发微信给被告人称需要购买100元份量的毒品海洛因,其次,从本案的搜查笔录来看,并没有在被告人身上缴获任何毒品,按常理来说,如果被告人真的去交易毒品的话,为何身上没有携带毒品。另外,被告人也没有拿到黄某的手机做抵押。被告人被抓时只有自己一个人,黄某当时并不在现场。据被告人供述,其只是经过横沥生态园时就被公安带回派出所,其并没有进行任何毒品交易,身上也没有携带任何毒品。辩护人认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是明显证据不足的。

综上所述,本案指控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希望法庭予以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广东尚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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