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2020/12/28 19:44:53 查看1444次 来源:黄伟根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尚进律师事务所接受法援处的委托,指派黄伟根律师担任被告人何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对本案事实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部分关于何某帮受害人黎某出售13只金钱龟后没有把货款给付黎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

  首先,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何某并没有虚构事实,其作为销售金钱龟的中介,在事发之前已经数次跟黎某有过交易,而这次交易何某也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帮助黎某出售了13只金钱龟,是有实际交易的,也就是说何某没有虚构事实的,是有实实在在的把金钱龟销售出去的。

  其次,合同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人认为应该在订立合同时候或者收取货款之前就已经产生非法占用的目的,而且是不打算归还的。但本案是在收取货款之后,何某把货款结算给之前欠款的客户,没有及时把货款给回黎某,事后其家人也有联系黎某协商归还货款的事宜,这一点可以看出何某是没有非法占用的目的的,何某是名销售中介,在完成交易之后没有及时给付货款,应当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应予刑事诈骗来处理。

  2、关于何某收取黄某订金的没有交付金钱龟一事,同样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案发之前,何某跟黄某也是有过数次交易的,之前也同样有存在先付订金后交易的情况,而这次交易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交付时间跟金钱龟的数量,迟迟未能交付金钱龟,应当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应予刑事诈骗来处理。

  二、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违约行为,关键是取决于被告人在实施行为之前是否具有诈骗的目的,是一开始就不想还款还是事后因为经济周转不了导致不能及时还款是有区别的,事后因经济周转问题还不上的属于民事违约行为,通过法院起诉即可解决。本案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希望法庭根据本案证据事实予以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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