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刑事律师: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分析

2023/01/12 08:49:14 查看365次 来源:詹明民律师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是老生常谈,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到如今已经11个年头,危险驾驶罪一度成为“我国第一大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从1999年的54.6%上升到了78.7%,特别是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近20%,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惩罚力度。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近一年最高检一直在释放一个信号,那就是要严格落实少捕慎诉审羁押刑事司法政策,从而一方面减少社会对抗,释放司法善意。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社会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引发了网友讨论,某高校副校长刘某,因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血液内酒精含量114mg/100ml。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是初犯,而且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刘某不起诉。新闻一出,网友反映不一,有的认为他是副校长为了保公职给开了绿灯,有的认为这样处理显失公平,也有的认为副校长仅仅是交警被查获,没有严重后果,不起诉是合适的。其实,在这里我想说,作为法律人在没有阅卷,没有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就对案件处理正确与否做出判断。所以,在这里不过多的对该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评价,我只是想说,对于认罪认罚的轻刑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逐渐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够罪即捕”,“能诉就诉”到现在的少捕慎诉,这是一个过程,更是一种办案理念的转变。

回到今天的主题,笔者想要列举一下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的种类,供大家参考。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查询了河北省近一年的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发现向上文这名副校长类似情形被作出不起诉的也有不少。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大致有以下几类:

1、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近年来有很多酒后驾驶电动车的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大家也渐渐的对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到底哪种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又何为超标电动车,可能还是分不清楚。2018年5月15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最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里面对于电动自行车做了详细规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这也是区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的关键。

2、喝隔夜酒后驾驶机动车,表现为行为人在昨天晚上喝酒后第二天早晨驾驶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人体差异,如果酒精稀释能力不强的人很可能被测出醉驾。但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主观上不存在醉酒驾驶的故意,因此对于此类行为检察机关一般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3、醉酒挪车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小区或其他停车位上,出于挪车的目的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不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故意,该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也较低,因此一般不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4、紧急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有突发 情况,如急需送医、救人等危急时刻,行为人不得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种情况虽然在犯罪构成上属于危险驾驶罪,但检察机关一般会考虑事出有因,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以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5、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且酒精含量较低(超过80mg/100ml)的行为。此类醉驾案件各地检察机关标准不一,但总体标准应为酒精含量较低且行驶中被查获的。

以上就是笔者归纳的几种比较常见的醉驾不起诉案件类型。归纳的目的在于总结经验以及提供辩护思路。但不管如何,醉酒驾驶机动车仍然属于危险行为,即使不受刑事追究,也会受到行政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吊销驾驶证。因此,还是提醒广大读者:“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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