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缓刑

2023/02/08 17:14:25 查看161次 来源:郑萌律师

交通肇事罪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缓刑

           

【案情简介】2001年7月4日晚,被告人唐某平驾驶机动车在东莞市道滘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唐某平弃车逃逸,公安机关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于2017年9月7日抓获归案。

【律师策略】

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后,经过多次与唐某平会见及深入案发现场了解案件细节情况,团队律师共同为唐某平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被告人一直未能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更没有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这些对能否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判处缓刑都有非常大的影响。但由于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确实较差,被害人也一直未能够放下怨念,刚开始一直不同意谅解事宜,导致取保候审一直未能得到办案机关批准,后团队律师也积极协助被告人争取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多次与被告人家属到被害人处登门道歉、协商赔偿事宜,在判决前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书,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作出了缓刑判决。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终对唐某某作出判三缓四的结果。

【案例评析】

交通肇事类案件,如何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化解双方的社会矛盾,也是作为辩护人应该深思的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将办案经验和法律规定合理结合起来,如促成和解,认罪认罚,尽全力争取每一个案件,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只有如此,辩护人的价值才能真正得以彰显出来。

盗窃罪案件成功帮助当事人二审改判

【案情简介】

某手机公司员工张某伙同同事沈某及卢某,将公司所生产的100部某品牌手机(价值约人民币40万元)运至厂外。次日,张某将上述100部手机以人民币198100元的价格售卖给王某。案发后三人自首。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沈某及卢某三人构成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中仅张某一人依法提起上诉,张某家属为其更换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事实及原审判决依据,之后及时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询问了案件发生详细过程及张某、沈某及卢某三人职务、工作内容等细节。结合从法院查阅的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原审法院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等人的犯罪过程具有一定的秘密性,该秘密性特征的存在也是原审认定张某等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原因。二审过程中,辩护人着重论述三名被告人的职务内容等细节,分析三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的,以及犯罪过程中部分行为的秘密性并不是促成犯罪结果的重要因素。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改判张某等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结果】

上诉人张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相较原审减轻两年,并免除罚金。

【案例评析】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上,要求犯罪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盗窃型职务侵占案件,实务中将该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判决并不鲜见,本案经办律师详细地向二审法院释明两者关系,使得当事人得已轻判,维护了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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