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谁来负担?

2023/03/07 21:12:02 查看239次 来源:孙丽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曾通过其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六条明确,“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针对虽不符合前述目录和标准,但确系劳动者在治疗工伤过程中支出的医疗费,成文法律法规中并未就其负担主体作出直接规定,故不同地区法院对于此类诉请的认定存在观点差异。

  

案例:张某于2021年9月8日入职A公司,并于2021年12月2日在工作中受伤,2022年3月14日,被认定构成工伤,后张某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主张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已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结算,但是对于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为证明主张,其提交了相关的诊疗发票,用以证明诊疗支出,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了在诊疗期间用人单位承诺,医疗费用会进行承担的事实,故其主张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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