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2018/12/01 15:38:51 查看958次 来源:张莉萍律师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11月29日发布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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