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程序

2023/03/09 14:57:35 查看423次 来源:李小龙律师

刑事案件侦查程序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是:1、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2、公安初查;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4、采取强制措施;5、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6、审查起诉阶段;7、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负责。

一、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侦查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三、刑事侦查期限

《刑诉法》第91条: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一般当事人在被拘留30天后,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逮捕或者不逮捕的决定(俗称黄金七天)。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59条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四、刑事律师辩护与工作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一)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涉嫌的有关罪名介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制措施等等方面。比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2)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3)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4)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5)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当事人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后,此时最关键的是尽快聘请辩护律师介入,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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