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律师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界定

2018/12/05 22:28:45 查看1117次 来源:吴国强律师

  郫都区律师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界定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界定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界定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