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解约被索赔,巨额违约金合理吗?法院这样判

2023/07/27 21:07:00 查看160次 来源:韩意律师

案情:

2021年5月5日,小本公司与愁登签订了《演艺经纪协议》,合同签订后,小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21年5月7日向愁登转账支付人民币30000元,此后小本公司对愁登进行培训,愁登2021年5月17日正式在小本公司安排的网络演艺平台进行直播。2021年6月25日,双方在确认愁登在此前直播期间的流水总金额为9312.1元,扣除相应的税收后,愁登实际取得收益分成金额为3416.63元,该款项由小本公司委托案外人绍兴曼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当日支付给愁登,因此,愁登在直播期间的流水未达到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月流水25000元的标准,愁登已构成为违约,同时在2021年6月28日后,愁登拒绝直播,经小本公司劝诫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小本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小本公司与愁登2021年5月5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2.判令愁登小本公司支付签约金及损失60000元;3.判令愁登支付小本公司为实现权利而产生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愁登承担。

判决结果:

一、愁登与四川小本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于2021年9月20日解除;

二、愁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四川小本公司退还签约金30000元;

三、愁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四川小本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四川小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中,愁登与小本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现小本公司已向愁登支付签约金30000元,但愁登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完成直播月流水25000元的任务,且擅自停止直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小本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愁登退还签约金,故愁登与小本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解除时间为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愁登之日,即2021年9月20日。协议解除后,愁登应当退还签约金30000元。

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愁登与小本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中并没有对未完成直播月流水25000元的任务作出有关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且小本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小本公司要求愁登支付损失赔偿金3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小本公司诉请愁登支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和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不少年轻人怀揣愿景纷纷涉足主播行业,然而,与公司签约后一旦解约却面临巨额索赔,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独家演艺事业经济合同属于专业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巨额违约金是原告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尽到向被告提示、说明的义务,因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能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法院需依法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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