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发生工伤谁来赔?按照什么标准赔?

2023/10/29 14:47:55 查看123次 来源:王强律师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实行劳务派遣,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同一个劳动者,一份工作,但是涉及两家企业,此种情况下发生工伤很多劳动者不知道该找谁承担责任,本文从几个角度分析一下如何处理劳务派遣中出现的工伤案件。

一、劳动派遣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由此可见,责任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去哪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派遣工伤认定管辖地是派遣工的参保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未参保的员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劳务派遣发生工伤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在上海,使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大部分是用人单位在外地,用工单位在上海,那么涉及一个标准问题,是按照上海工伤的标准赔偿呢还是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标准赔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也即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在其注册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么实际上在上海工作的劳动者可以按照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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