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或者承揽、合作协议就不能走工伤?

2023/11/12 15:36:46 查看78次 来源:王强律师

一、经典案例

郭某是某公司职工,于20231月在下班途中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经人介绍交通事故委托我们处理,同时我们告知其还可以走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视为工伤)。于是某去人社局申报工伤,在人社局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时,某拿出了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人社局告知劳务关系不能走工伤。后来咨询本团队,我们经分析后认为某虽然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其工作时间固定、受单位管理、工资发放也固定,故其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委托我们以后,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申报工伤,评定九级伤残,拿到了22万元的工伤赔偿款。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劳务承揽、合作关系不存在工伤

劳务承揽、合作关系是不能走工伤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看起来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也是让老板赔钱,但是和工伤相比其存在几个不利于劳动者的因素:

1提供劳务者受害需要区分双方过错,按照过错划分责任比例,工伤不区分责任;

2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适用的评残标准更高。

    尤其是上下班路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劳动关系前提下是可以认定工伤按照工伤标准赔偿的,但是劳务承揽、合作关系下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一般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三、签订劳务承揽、合作协议不一定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承揽、合作关系是走不了工伤的,但是签订劳务承揽、合作合同不一定代表就建立了劳务承揽、合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不缴纳社保等原因,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从目前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更倾向于根据事实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去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如果一个劳动者每天需要按时上下班、受单位安排工作、遇事需请假等,我们通常认为双方之间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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