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获赔21万余

2023/11/01 09:06:09 查看70次 来源:李桂英律师

【简述案情】

20201029日,谢某驾驶小车沿西区金港路由东往西往钓虾场对开方向行驶,驶至肇事路段时,与从东往西往钓虾场对开方向行驶由林某驾驶的摩托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使林某受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认定:谢某有违法行为,车辆停稳前打开车门造成交通事故或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没有导致此事故的行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双方对认定均没异议。林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因治疗和休息生活被打乱,给工作带来影响,既产生了经济损失又造成了身体损害。为维护自身权益,林某委托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件。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伤者林某经法院做了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最终法院对本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对方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212911.37元。

【办案律师点评】

本案在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几次调解谈判,最终对方愿意15万元一次性调解。但律师评估全案的详细情况后认为,对方的调解金额不合理,离最终的希望值较远。故,律师不同意调解方案。经律师开庭争取后,由人民法院裁决。法院的裁决结果如律师的预料,裁决的赔偿金额21万余元远超对方提出的调解金额15万元。

【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因赔偿项目较多,根据受伤人员的实际情况又有不同,在赔偿标准的把握上需要有较专业的人士来权衡。同样是十级的伤残等级,在不同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决的结果可能有12万元的赔偿,可能有16万元的赔偿,也可能有20万元以上的赔偿。在与对方调解的过程中,建议专业律师参与,避免因不专业的调解结果而给自己带来较大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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